关于2011年秋季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1年秋季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等
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通知
各分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定于11月5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举行。
有资格申请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经济学(经济分析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广告学、土木工程、物流管理、社会工作、教育技术学、园艺学、软件工程、市场营销、护理学、学前教育、财务管理等21个专业学位的学生可参加考试。其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两专业2005秋(含)以后入学的考生方可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点设置
省电大校本部。
二、报名工作
(一)电大考生的报名工作由各分校组织,分校汇总后统一到省校教务处考试科报名。为确保考生信息的准确性,学生的各项报考信息需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报考信息表见附件2)。报考信息必填项为:姓名、性别、专业简称、专业代码(见附件1)、学制、年级、学号、身份证号。专业简称与专业代码必须符合中央电大统一设置的相应代码。
(二)考生报名时使用电子照片,文件名为:证件号.jpg,照片应为近期大头免冠照,相素不低于384×512,长宽比例为:2:1,大小不超过50K。
(三)报考条件:学籍注册后满一年的电大学生。
三、有关说明
(一)各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使用同一份试卷。
(二)每考场使用一种试卷进行考试,考生使用的答题卡将分为横卡和竖卡两种类型。试卷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考生按答题卡上的《填涂说明》进行答题。
(三)准考证号严格按北京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编排的11位数填涂。填涂考生学号或填涂错误按零分处理。
(四)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凡无身份证者必须有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监考人员在考前应宣读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见附件3)。
(六)考试过程应遵照《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统一测试监考人员考场指令》(随试卷下发)执行。
(七)本次考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考试结束后,请将考生的客观题答题卡和主观题答题纸按座位号顺序一同装入答题卡专用袋密封。缺考学生的答题卡由监考人员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信息。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在答题卡专用袋上填写考点代码“81”和考点名称。
(九)漏填或错填答题卡的答卷将被按“无分”处理。阅卷工作结束后北京教育考试院不再对此类试卷进行重新评阅。请要求监考老师在考试前务必提醒考生严格按有关要求认真填涂。
四、数据上报
各分校务必于2011年9月12日前将考生报名数据以Excel格式形式通过“教务论坛”上传至考务管理科学位英语一栏。(考生报名数据格式见附件5)。如未能按时、准确上报数据,延误考试,后果自负。
五、考生信息更正
10月23日前各分校可将更正信息通过 “教务论坛”上传至考试管理科学位英语一栏。考生信息更正表样见附件4。只能对考生身份证号码、姓名(音同字不同)、性别进行更正。
六、复习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为《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大纲及学习指南》,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高等教育学会成人教育研究会编,内容包括题型、大纲等。参考资料由各分校自行组织征订。
七、成绩处理及合格线划定
(一)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阅试卷。
(二)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两个专业的合格线由湖北省学位办划定。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三个专业的合格线由吉林省学位办划定。
八、成绩有效期规定
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物流管理七个专业在本次学位外语考试的合格成绩四年内有效。
九、考试收费
按照有关规定,各分校需根据报考人数按每人70元的标准交纳学位外语考试费。请各分校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即向省电大办理交费手续。
收款单位: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收款账号:7401110183100002359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十、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人:潘红 电话:0731-82812569
传真:0731-82821032
交费联系人:杨光 电话:0731-82821068
附件:1. 各专业及代码对应表
2. 北京地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考信息表
3.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4.法学等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生信息更正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各专业及代码对应表
专业名称 |
专业简称 |
专业代码 |
法学 |
法学 |
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 |
2 |
卫生事业管理 |
卫生 |
3 |
汉语言文学 |
汉语言 |
4 |
行政管理 |
行管 |
5 |
小学教育 |
小教 |
6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数学 |
7 |
教育管理 |
教管 |
8 |
经济分析 |
经分 |
9 |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
机械 |
10 |
广告学 |
广告 |
11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12 |
物流管理 |
物流 |
13 |
社会工作 |
社会工作 |
14 |
教育技术学 |
教育技术 |
15 |
园艺学 |
园艺 |
16 |
软件工程 |
软件工程 |
17 |
市场营销 |
市场营销 |
18 |
护理学 |
护理 |
19 |
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 |
20 |
财务管理 |
财管 |
21 |
注:1.报名系统只需专业简称。
2.各报名点自行按照以上对应表填写系统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数据。
3.不能使用规定外的专业名称及专业代码。
附件2:
北京地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考信息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分校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年级 |
学号 |
身份证号 |
学生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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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业代码”一栏由经办人员填写;
2.此表由省级电大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4年。
附件3:
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守则
1.要求考生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2.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即上午9:30),禁止入场。考试全过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3.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钢笔)、直尺、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信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
4.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5.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6.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得更改题号。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在答题过程中,请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如被人抄袭,后果自负。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
8.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规定处理。
9.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10.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违规处理规则(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附件4:
法学等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生信息更正表
原信息 |
更正为 | |||||||||||||||
考点 |
专业 |
学制 |
年级 |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身份证号 |
考场号 |
准考证号 |
专业 |
学制 |
年级 |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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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更正项中只填所更正的信息,不更正的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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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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