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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bbs讨论摘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14:07:38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bbs讨论摘要

 

交流场次:2013101603
开始时间:2013-10-16 19:00
主持属系:经管部
主持教师:刘丹
交流主题: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行政管理理论是有很多,但我们今天主要就公共决策中的听证会制度来进行专题讨论。

一、听证会历史沿革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原本是指法院在审判时,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确保司法正义。后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逐渐被引入公共决策领域。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在听证会制度被引入中国之初,公众曾对此抱以热切的期待。然而,近几年来有关国内听证会发生的接二连三的怪象,不禁让我们心中疑窦丛生。中国的听证会究竟是公众监督、发言的平台,还是一种披着民主外衣的独断升级?如何才能把听证会这种“舶来品”真正转化为中国民主的象征?我们在质疑,也在思考……

 

二、近年关于听证会的新闻的回顾。

关于听证会的问题,我们一般人只是听过,很少有真正参与的,我们还是先请刘老师为我们讲讲基本情况吧!2009128,哈尔滨市水价上调听证会上,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的退休老教师刘天晓,盛怒之下,朝哈尔滨市物价局副局长扔掷矿泉水瓶表示抗议。此行为后来被网民赞为“2009年中国百姓维权第一扔”。这“惊天一扔”触动了消费者对“涨价”二字最为敏感的神经,也引发了民众对于价格听证会上消费者话语权的思考。

时隔不足两年,成都作家聂作平一条关于“听证专业户胡丽天”的微博,又一次在网络上掀起滔天巨浪,7年里参加23次听证会的纪录让人咋舌,而关于胡每次在价格听证会上均是支持涨价的说法,则更是招来网民们的狂轰乱炸。几天之后,杭州74岁的崔盐生老人,又以10年里参加了32次听证会的成绩,刷新了这一纪录。不同的是,崔盐生7次价格听证会6次反对涨价的做法,被网友称颂,并由此得名“犀利爷”。

如今在百度上,只要输入“听证会”三个字,“听证会专业户”这一词条就会自动跳入视野。

刘老师,哪些人有资格参与听证?为什么案例中的杭州74岁的崔盐生老人,10年里参加了32次听证会的成绩,记录这么高?

三、我国听证会的种类

在我国,听证会主要有价格听证、行政听证、还有立法听证等

四、关于听证会参与人的遴选问题。

听证会代表需有广泛性。以价格听证会来说,按规定,消费者代表须占听证代表人数的2/5以上,而一般听证会代表约25人。以去年北京天然气涨价的听证代表为例,当时是由市发改委牵头,然后让市人大、市政协、市消协等单位推荐产生。25名代表中,消费者代表15人,其中包括3名政协委员和2名人大代表。其他则是利益涉及方的代表、官方代表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会代表中的人大代表,由举行听证会的领域涉及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推荐。比如水价上调,往往就是由人大城建环保委推荐适合的人大代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如果人数不够,可能再由代表联络室与相关代表沟通。去年的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有10人,均由市消协推荐。据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选择听证代表,考虑其职业、收入、文化程度、居住地区、家庭人口、低收入群体等因素。   除了人员分布外,按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等都得在这个群体中出现。

五、听证会专业化得原因

听证专业化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体现了人员选拔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公众对公共决策参与的积极性问题。记者采访到了成都听证会上屡次中标的四位代表中的三位,分别为:胡丽天、廖冰虹、唐厚义。三人皆已年过半百,其中廖冰虹、唐厚义二人为男性。在采访中,三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能在随机抽取的情况下屡次中标,其实是因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实在太少,有时报名人数甚至达不到规定标准。

六、从现在的现实来看,听证会运行存在的问题。

我们公众对于这种公共决策的参与意识还不是很高,参与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也是导致听证会制度运行问题产生的一个原因。

国外在法律审判时都会有公众参与,称之为陪审团,而且他们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审判有决定性意义,所以他们公众在这方面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更强,而且他们也有相关法律的约束。

现在听证会在中国都冠以了“中国式听证会”。

大家都知道冠以了“中国式”多半是有些讽刺意义的表述。

我们就以价格听证来谈,目前我们的价格听证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价格听证代表产生方式规定不明。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代表和经营者代表既可以由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产生,也可以有政府价格主办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专家代表由政府部门聘请。由此可见,我国价格听证代表是由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主导模式产生,至少从形式上讲可以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的选择权。但是从目前价格听证的实践来看,由于听证办法对听证代表产生方式规定的模糊,导致了听证代表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主导模式演变成了听证代表的产生的政府主导模式,就此反映出我国现行听证办法对于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的笼统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的多样,给了政府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价格听证会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了。

第二,价格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价格听证会是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定价博弈的平台。听证办法也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从现行的价格听证会的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听证办法对于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的规定模糊,导致听证代表的产生完全变成政府主导,那么在听证代表的选择中,并非所有的利益群体都能选出自己的利益代表,这就使得利益博弈各方力量的失衡,从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仅一名消费者代表表示反对水价上涨就可以看出,听证代表的代表性无从体现,其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必然备受质疑。

顾明同学说得好,所以我们先来找找问题,再来针对问题谈如何发展和完善。

问题三,价格听证代表的公开性不够。保证听证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据价格听证制度的本来含义,价格听证会是各方利益主体公开参与价格决策途径,为避免听证代表的暗箱操作和有关利益方的相互勾结,听证代表应当进行身份公开。现行听证办法尽管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听证会召开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告听证代表,但是对于听证代表的公开程度,听证办法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从哈尔滨水价听证会的调查结果来看,存在4名听证代表身份搞错的现象,表明现行听证代表制度的公开性还不够,身份的混同,其结果必然影响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话语权的平等行使,最终影响到听证结果的公信力。

问题四:价格听证代表专业性程度偏低。听证代表的构成及其专业程度的高低对于听证会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听证会是各方利益主体进行价格定价博弈的平台,经营者代表具有充分的经营信息,而消费者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由此双方才能进行势均力敌的较量,保证听证结果的科学性。如果听证代表,比如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对于听证项目一概不知,那么对于听证内容的发言也就无从体现其合理性。

问题五:听证代表意见无法律保障力。在听证活动中,各方利益代表各方利益代表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有关问题表达意见,使决策机关能在倾听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决断,这无疑是民主表现。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会不是价格决策会,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定价权。但是作为限制政府滥用定价权的民主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并对各方的观点进行回应,说明为什么采纳或者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从哈尔滨水价听证会的结果来看,尽管听证代表的身份搞串以及对水价上涨有不同意见,但是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告来看,显然没有认真对待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由此凸显出现行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对于听证代表意见法律保障的缺乏,价格听证会的效力和功能便相应受到质疑。

  

七、如何来发展和完善现行的听证会制度。

从制度设计本身来看,需要公众的参与,当然要采纳他们的意见啊,否则参与有何意义呢?

当然金老师说的也是我们目前的实际,就是能提点意见就很不错了。

如果不采纳也应该有反馈,从现行来看,反馈也比较少,所以很多人说现行的听证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

那么首先,我们应该健全听证代表的选拔方式。以价格听证为例,听证代表一般有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方式,有学者指出,关于遴选方式,应该打破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代表择选主导权的垄断格局,根据身份不同,听证代表分为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经营者代表由申请人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由所在部门推荐,专家代表可以模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做法。

是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还要提高公众对公事务的参与意识、参与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要解决政府对老百姓话语权的掌握问题以及公众意见的采纳问题。如果这个做不到,那相应的老百姓的参与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我们要提高听证代表的公开性和代表性。

保证听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的最佳方式就是提高价格听证代表的公开程度。尽管我国现行听证办法对于价格听证代表的公开要求作了相应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公开的程度,以至于给政府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因此,应当从公开听证代表的具体信息入手,比如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职业、所代表的群体。

第三,要完善信息公开,推进“阳光听证”。

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公共管理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透明度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因此,推进“阳光听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正式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信息要公开透明。二是听证方案要及时全方位披露。“及时”是指听证程序启动的同时就要披露听证方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听证代表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听证方案,并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其他准备,防止出现仓促准备,匆忙上阵。

三是成本信息要透明,有必要引进第三方监审机制,防止信息被选择性提供、被保护甚至被屏蔽。四是听证过程要公开。这包括听证过程的各个步骤要向社会公开,以及正式听证会的现场允许适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旁听,同时要推广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和网上听证会、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让场外的社会公众也能间接甚至直接参与进来。

第四,要完善回应机制,促进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互动。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和负责任的回应,实际上也是一种宣传解释和答疑解惑,从而通过这种对话、交流和互动,促进共识的达成。

此外,我们国家还应制定一部听证法。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外,很少有法律对公共决策作听证程序的要求。而公共决策无论是从其对象与其结果来看无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权益,听证应当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法定的程序。从我国各地举行的听证会来看,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具体细则,各地的听证会的举行没有比较规范的标准,常常各有一套,有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每次听证会前制定听证会的须知,听证工作方案之类的文件等等这些工作。因为这会加大工作量同时亦难以总结经验,收效不大。

同时因为缺乏共通的听证规则,意味着听证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难以做到制度化,公民就很难体会听证是自己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

依法参与听证表达意见的权利被看成是被邀反映看法的“特权”。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只会使听证流于形式,很难实现听证的民主价值和实际的功能。所以我国听证制度需要走规范化道路,因此最科学有效的是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听证法,其实,早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填就对大会提交了起草的《听证法》建议稿。

今天我们的讨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晚安!

 

蔡余生老师及行政管理本科班学员参与了本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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